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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婚姻调查:婚姻法婚内财产分割规定

发布日期:2021-10-24 11:15   浏览量:
婚姻法婚内财产分割规定
一、婚姻法婚内财产分割规定  有下列重大理由可以请求分割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2、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3、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内财产分割的权利规定,无疑对于充分保障婚内财产权利有着重大意义。给无法离婚、不便离婚、不想离婚的当事人快速寻求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途径。婚姻法解释(三)将婚内财产分割的诉请从不予受理变更为不予支持,简单两个字的变更使得婚内财产分割的权利保障更为充分,表明人民法院对于不请求离婚,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案件亦应受理。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都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婚内财产如何分割
  1、对于存款、债权等可以冻结、提存,必要时可直接分割;
  2、对车辆、房产等财产不宜进行拍卖、转让,可通过变更登记等方式重新明确财产权属;
  3、对家具、家电等生活必需品,不宜也不宜转移、变卖,可采取勘验登记和庭审笔录、调查笔录的方式明确财产权属及保管人。
  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第一:《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以上就是本公司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婚姻法婚内财产分割规定的相关资料。小编提醒,婚内财产分割在不影响双方夫妻感情的情况下,还要避免不合理的财产分配,确保每个权利人的利益。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咨询我们本公司的在线侦探。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2]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3]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4]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5]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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